特许经营与直销无法相互替代
政府更倾向于,“店铺+雇佣推销人员”的模式以及对多层次的取消,打击了很多直销企业的工作积极性。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直销公司披着“特许经营”的合法外衣在全国快速开店铺网,大有全面脱离直销之势,而实则并非如此。
“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本质特征:第一,它是
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而不是资本的扩张。第二,它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组织方式,被特许者投资特许加盟店并对店铺拥有所有权,但该店铺的最终管理权仍由特许者掌握。第三,成功的特许经营应该实现双赢局面,只有让被特许者获得比单体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经营关系才能有效维持。
“特许经营”的特许者拥有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这笔无形资产可以充当双方合作的一个信心保证。相比之下,直销可利用的品牌资产就少的多,而对经销商的依存度也更高。为了帮助其市场开拓,直销企业不但不能征收任何费用,还得给予经销商一定的开店补贴。经销商网络是直销企业为数不多的重要资本之一,失去这个网络的支持,直销企业也许将一无所有。
另一方面,直销企业开店的目的和特许经营有着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店是经销的主要渠道和方式,而直销店铺的目的则在于为其网络团队提供各类支持和服务,归根结底是为网络服务的,是直销企业为了规避监管而施放的一枚烟幕弹。这种店铺性质的不同,决定了特许经营和直销其实是有着根本区别的,虽然表面形态相仿,实则有着天壤之别,直销店铺势必长期担负其虚假的使命,不会有丝毫改变,店铺行使销售使命会触碰人网的神经,直销的核心要素是人际的网络,只有脱离了这条主线的时候,才有可能为特许经营或别的经营业态所取代。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这无疑是给那些妄图假特许经营之名掩盖传销实质的做法以当头一棒。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这对于大多数新起盘的直销企业来说,无疑又是一个较为苛刻的条件。
因此,直销企业所嫁接的“特许经营”,无非是在外部做了些伪装而已,学了一些皮毛本领,绝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特许经营”。而特许经营如果把直销学得太像的话,也会失去特许经营的本色,变成彻头彻尾的直销。由此可见,特许经营和直销不可能相互替代,别让“假特许经营”蒙住了你的眼,选直销还是选特许经营,请分清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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