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店出现行政违法行为 责任由谁承担?
http://Zhixiao.zxw114.com/ 2007-08-15 作者: 来源:《中国医药报》
据此,笔者认为,虽然直营连锁店是总部的分支机构,属非法人单位,但如果其合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件(如营业执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应当视为“其他组织”,可以认定其为行政违法主体。这样不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直营连锁店如果将经营所得全部上交总部,无独立财务,则不应该作为行政违法主体。
■直营连锁店违法主体的处罚
对于确应由直营连锁店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直接对其进行处罚。但如果直营连锁店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监管部门对其施行的财产罚时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依据该规定,当被处罚的直营连锁店财产不足以支付药品监管部门决定的罚款数额时,总部应补足不足部分;如果总部的财产仍不足以支付该罚款时,则该企业应当调集其他分店等分支机构的财产予以支付。
同理,当被处罚的直营连锁店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也应当先执行被处罚的直营连锁店的财产,不足时再执行具有法人资格的总部的财产,仍不足时,可以执行该企业其他分店的财产。
1
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闭】
中国直销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本网专稿”、“中国直销网XX”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请注明来源"中国直销 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直销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③在本网论坛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作者注明未经授权不能转载、引用除外),论坛的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020-85661632,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