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施行

http://Zhixiao.zxw114.com/ 2007-08-10 作者:冯欣 黄玉兰 来源:南宁晚报


    “传销人员是不是消费者?”“他们的购买行为并不是实物交易,而且是以赢利为目的,所以不是消费者。”8天,在全区工商系统《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培训班上,来自全区各个市的工商人员正在专家们的指导下,学习即将出台的《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据悉,《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7年5月3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通过,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将代替旧的条列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制定的条例共有五十条,分六章内容,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消费者与经营者、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第四章消费者争议的解决、第五章法律责任等内容、第六章附则。

    新维权措施五大亮点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广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与1994年实施的《消法》相比,广西出台《条例》很有针对性,因为该条例涵盖了现阶段消费的新特点,所以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条例》究竟将会给老百姓带来哪些新的维权措施?本报就其中的创新和亮点问题请教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工商部门的相关专家,为读者进行解读。

  亮点一 明确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隐私权保护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治疗的选择权,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解读:《条例》中的16条、20条都提到了隐私权,这一新的规定,将最大限度限制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损害,可以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承担民事责任。另外,现在一些经营者在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转卖或泄露,使消费者蒙受损失,这种情况经营者要负责。

    亮点二 公用服务不得强制消费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铺设管道、管线等公用设施的费用由经营者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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