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员要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这违背两部条例
中国政府确定的直销定义特别要在消费者前面加进“最终”二字,就能从规则上避免传销公司,利用消费货款来充当招募直销员获得资格之前交纳的非法的入门费。因为最终消费者就已经确定了这个消费者的身份,不能随意充当可以转身为经销者的方便前提。然而,那种必须先消费才能有资格销售的这种所谓的直销基本特征?它就太赤裸裸地是在为传销行为,提供方便转移身份偷渡的保护。这种说法只能说是世
去年7月18日直销监管局副处长刘敏说:参加直销的人把商品直接卖给最终消费者,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报酬。不存在着发展下线,发展人员的情况。
直销给最终消费者时,虽然也是要消费者花钱的,但由于法规成最终之后,这些付出钱财的最终消费者当时目的只是对产品的需求、终止在只是为了消费,花钱的当时、并没有出现是为了继续经销发财当下线的另一个目的而购买,这样的花钱、并没有被传销所误导和欺诈,消费是理性的。真正的严格执行条例,中国特色的直销不会出现难民、不会出现广大地区的传销毒瘤,不会对中华文化、道德带来如此巨大的侵蚀。
也就不会采取骗最终消费人来经商发财、或以他能获得“致富”机会去勾引最终消费者口袋里的钱,这样就不会涉嫌传销。直销人不能把必须自己先花钱消费,当作为从事直销事业的起点,以免堕入传销陷阱;更不能主要依赖营销工作者自己内部的重复消费,自销、自消,来维持公司的生存。
如果要求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才能成为直销员,这种“消费商”概念将消费身份与销售经商身份合一,也违反了中国的工商法规,难怪最高法院早在前几年就英明地作出决定:传销人受骗、得不到法律保护,既不立案,而且在罚没处分传销行为时,不退还“消费” 款项。因为说不清你是个啥?如果真是消费者、受害者,应该按照消保法来保护你,可你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害人的传销商,又不能按照工商法来保护商人应得的利益,明摆着是个不伦不类的杂种,所以消费商是名不正言不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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