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对直销市场的强制干预
三是当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时要加以强制干预。所谓外在效应,按照经济学家贝格、费舍尔等人的看法,是指"单个的生产决策或消费决策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是通过市场"。也就是说,外在效应是独立于直销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直销市场机制自动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直销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显然,经济外在效应意味着有些直销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取得外部经济性,而有些当事人蒙受外部不经济性造成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这个时候,政府就要对直销市场加以强制性干预了。不然的话,一些直销企业就会蒙骗直销产品消费者,消费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传销活动十分猖獗
我国虽然有《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但是,传销是不会从我国直销市场上自动退出的。从目前的情况看,传销的种类有以下几种: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产品(含服务)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缴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所谓先后顺序决定;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产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缴纳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其他打着"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旗号,或假借"专卖""代理""网络营销""特许加盟"等名义,或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这几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已得到有效遏制,但地下传销活动十分隐秘且猖獗。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性质已经转变为"拉人头"欺诈活动,实质上已构成了刑事犯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与各国普遍禁止的"金字塔"欺诈如出一辙。近几年,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人员大多来自于农村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知识层次相对较低。但近期一些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退伍军人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情况日益增多。此外,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非法组织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介绍传销方法,收取高额入门费,组织传销网络。此类违法行为发展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给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对直销市场的强制性干预就显得十分必要。这方面的强制性干预,主要体现在如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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