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对直销市场的强制干预

http://Zhixiao.zxw114.com/ 2008-05-12 作者:欧阳文章 来源:泛直销网

    要通过监督行政权力的授权环节,保证对直销市场强制干预的行政效率。行政权力的授权环节包括行政首长的产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毫无疑问,这些环节必然涉及到行政管理中的投入成本和投入质量。在行政效率的分子式中,单位时间和成本消耗是分母,因此,花费的时间越少,消耗的成本越低,取得的分值越大,就表明行政效率越高。反之,则行政效率越低。成本消耗包括了国家为某项行政管理所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对直销市场进行强制干预前,一般首先要产生行政首长。通过合法性监督和民主性监督,把对直销市场采取强制干预的行政权力,真正授予具有较高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行政能力素质的人手中。机构设置是使行政权力得以有效运行的组织保证,也是全面影响行政效率的成本、时间、效果等要素的重要一环。因此,对进行直销市场强制干预的机构设置实施监督,既是合理授权的环节,又是节约行政管理成本和时间,提高行政效果质量的首要前提。行政人员是行政管理的权力主体和运作者,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力量源泉。要从实际需要出发,既考虑强制干预直销市场的任务程度,也要考虑强制干预直销市场的人员素质,尽量做到节约人力投入和经费投入。
    三、政府强制干预直销市场的主要手段
    政府对直销市场行政干预的主要手段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以及行政检查等。
   (一)加强行政立法为直销市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要求直销有一套明确、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必须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中心加强行政立法工作,行政立法不仅调整直销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第一,要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对直销进行超前性立法。我国的直销市场经济是在政府引导下进行的,因此对直销的行政立法决不能囿于对已经出现的社会关系的制约和规范,而应当进行超前性立法,以便为直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及时指导,从而避免直销法律法规的空白。所谓超前性主要指行政立法工作要在广泛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针对直销市场中已经出现但时机尚未成熟,或者尚未出现但又是直销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且必须予以规范的社会关系,制定具有预测性的法规、规章,或直接移植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来保证直销市场的有效运行,以避免产生直销行为无法可依的现象。第二,对直销行政立法在内容上应该侧重强制命令,同时提供有效服务。计划体制下,行政立法习惯制定限制性、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以行政权的绝对强制力将企业束缚在命令的规范之内,而使其丧失了自主经营的的权利。有人认为,市场经济下行政权收缩,直销企业主体权利要求高涨,权力的行使应以服务市场为指导思想。就中国的一般市场而言,这种认为是正确的,但是,中国的直销市场是一种特殊市场,在中国,必要的强制命令也是服务直销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所以,正确的提法是:对直销行政立法在内容上应该侧重强制命令,同时提供有效服务。《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就体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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