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正儿八经摸人钱包 细数其"七宗罪"

http://Zhixiao.zxw114.com/ 2007-09-21 作者:黄冲 来源:市场报

    在电视为媒介的销售方式中,电视台是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参与其中的。所以,电视台在电视购物这种营销方式下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关于广告发布者的相关规定。

    而“明星代言”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相关的规制。针对名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接拍减肥、丰胸等五类电视购物广告的行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负责人就《关于整顿广播电视资讯服务和电

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首先应该自律,不能为了商业利益什么都接,尤其是给那些伪劣产品和没有资质的单位代言。但是,该通知的效力极为有限。

    在目前针对代言明星缺少立法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杨谦教授认为,“代言明星和媒体构成了共同的发布方,在明星发布消息时,其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公众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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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购物“七宗罪”:

    超级暴利:产品的电视销售价往往是成本价的10倍左右,但是电视直销公司依然“大言不惭”的宣称“仅售”××元。

    夸大功能:将普通的产品渲染成“灵丹妙药”,捉住消费者的心理,促使其冲动购买。

    视听污染:长时间、循环的播放着毫无欣赏价值可言的电视购物广告,除了厌恶,再没有其他感觉。

    虚假承诺:信誓旦旦作出“不满意可以退货”等承诺,但一旦消费者真要退货时,便翻脸不认人。

    杜撰权威:著名的外国××教授、科研机构以产品“发明者”的身份现场演示,似乎“国外的月亮就是圆”,专家也比我们的“权威”。

    名人效应:诸多的知名影星、主持人在电视购物中“贩卖”着观众寄予的信任。

    改头换面:很多电视直销公司“打一枪换一个产品”,产品销售一段时间后立刻消失,然后再以“新瓶装旧酒”,以新面孔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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